《袁氏世范》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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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卷 治家

宅舍关防贵周密    

人之居家,须令垣墙高厚,藩篱周密,窗壁门关坚牢。随损随修,如有水窦之类,亦须 常设格子,务令新固,不可轻忽。虽窃盗之巧者,穴墙剪篱,穿壁决关,俄顷可辨,比之颓 墙败篱、腐壁敝门以启盗者有间矣。且免奴婢奔窜及不肖子弟夜出之患。如外有窃盗,内有 奔窜及子弟生事,纵官司为之受理,岂不重费财力!    

山居须置庄佃    

居止或在山谷村野僻静之地,须于周围要害去处置立庄屋,招诱丁多之人居之。或有火 烛、窃盗,可以即相救应。    

夜间防盗宜警急    

凡夜犬吠,盗未必至亦是盗来探试,不可以为他而不警。夜间遇物有声,亦不可以为鼠 而不警。    

防盗宜巡逻    

屋之周围须令有路,可以往来,夜间遣人十数遍巡之。善虑事者,居于城郭,无甚隙地, 亦为夹墙,使逻者往来其间。若屋之内,则子弟及奴婢更迭巡警。    

夜间逐盗宜详审    

夜间觉有盗,便须直言“有盗”,徐起逐之,盗必且窜。不可乘暗击之,恐盗之急,以 刃伤我,及误击自家之人。若持烛见盗击之,犹庶几。若获盗而已受拘执,自当准法,无过 殴伤。    

富家少蓄金帛免招盗    

蓄之家,盗所觊觎,而其人又多置什物,喜于矜耀,尤盗之所垂涎也。富厚之家若多 储钱谷,少置什物,少蓄金宝丝帛,纵被盗亦不多失。前辈有戒其家:“自冬夏衣之外,藏 帛以备不虞,不过百匹。”此亦高人之见,岂可与世俗言!    

防盗宜多端    

劫盗有中夜炬火露刃排门而入人家者此尤不可不防,须于诸处往来路口委人为耳目,或 有异常则可以先知。仍预置便门,遇有警急,老幼妇女且从便门走避。又须子弟及仆者平时 常备器械,为御敌之计。可敌则敌,不可敌则避,切不可令盗得我之人,执以为质,则邻保 及捕盗之人不敢前。    

刻剥招盗之由    

劫盗虽小人之雄,亦自有识见。如富人平时不刻剥,又能乐施,又能种种方便,当兵火 扰攘之际犹得保全,至不忍焚掠污辱者多,盗所快意于劫杀之家,多是积恶之人。富家各宜 自省。    

失物不可猜疑    

家居或有失物,不可不急寻。急寻,则人或投之僻处,可以复收,则无事矣。不急,则 转而出外,愈不可见。又不可妄猜疑人,猜疑之当,则人或自疑,恐生他虞;猜疑不当,则 正窃者反自得意。况疑心一生,则所疑之人揣其行坐辞色皆若窃物,而实未尝有所窃也。或 已形于言,或妄有所执治,而所失之物偶见,或正窃者方获,则悔将若何!    

睦邻里以防不虞    

居宅不可无邻家,虑有火烛,无人救应。宅之四围如无溪流,当为池井,虑有火烛,无 水救应。又须平时抚恤邻里有恩义。有士大夫平时多以官势残虐邻里,一日为仇人刃其家, 火其屋宅。邻里更相戒曰:“若救火,火熄之后,非惟无功,彼更讼我以为盗取他家财物, 则狱讼未知了期!若不救火,不过杖一百而已。”邻里甘受杖而坐视其大厦为煨烬,生生之 具无遗。此其平时暴虐之效也。

火起多从厨灶    

火之所起,多从厨灶。盖厨屋多时不扫,则埃墨易得引火。或灶中有留火,而灶前有积 薪接连,亦引火之端也。夜间最当巡视。

焙物宿火宜儆戒    

烘焙物色过夜,多致遗火。人家房户,多有覆盖宿火而以衣笼罩其上,皆能致火,须常 戒约。    

田家致火之由    

蚕家屋宇低隘,于炙簇之际,不可不防火。农家储积粪壤,多为茅屋。或投死灰于其间, 须防内有余烬未灭,能致火烛。    

致火不一类    

茅屋须常防火;大风须常防火;积油物、积石灰须常防火。此类甚多,切须询究。    

小儿不可带金宝    

富人有爱其小儿者,以金银宝珠之属饰其身。小人有贪者,于僻静处坏其性命而取其物。 虽闻于官而寘于法,何益?    

小儿不可独游街市    

市邑小儿,非有壮夫携负,不可令游街巷,虑有诱略之人也。    

小儿不可临深    

人之家居,井必有干,池必有栏。深溪急流之处,峭险高危之地,机关触动之物,必有 禁防,不可令小儿狎而临之。脱有疏虞,归怨于人何及!    

亲宾不宜多强酒    

亲宾相访,不可多虐以酒。或被酒夜卧,须令人照管。往时括苍有困客以酒,且虑其不 告而去,于是卧于空舍而钥其门。酒渴索浆不得,则取花瓶水饮之。次日启关而客死矣。其 家讼于官。郡守汪杯忠究其一时舍中所有之物,云“有花瓶,浸旱莲花”。试以旱莲花浸瓶 中,取罪当死者试之,验,乃释之。又有置水于案而不掩覆,屋有伏蛇遗毒于水,客饮而死 者。凡事不可不谨如此。    

婢仆奸盗宜深防    

清晨早起,昏晚早睡,可以杜绝仆婢奸盗等事。    

严内外之限    

司马温公《居家杂仪》:“令仆子非有警急修葺,不得入中门;妇女婢妾无故不得出中 门。只令铃下小童通传内外。治家之法,此过半矣。

婢妾常宜防闭    

婢妾与主翁亲近,或多挟此私通,仆辈有子则以主翁藉口。畜愚贱之裔,至破家者多矣。 凡婢妾不可不谨其始,亦不可不防其终。

侍婢不可不谨出入    

人有婢妾不禁出入,至与外人私通。有妊不正其罪而遽逐去者,往往有于主翁身故之后, 自言是主翁遗腹子,以求归宗。旋至兴讼。世俗所宜警此,免累后人。    

婢妾不可供给    

人有以正室妒忌,而于别宅置婢妾者;有供给娼女,而绝其与人往来者。其关防非不密, 监守非不谨,然所委监守之人得其犒遗,反与外人为耳目以通往来,而主翁不知,至养其所 生子为嗣者。又有妇人临蓐,主翁不在,则弃其所生之女,而取他人之子为己子者。主翁从 而收养,不知非其己子,庸俗愚暗大抵类此。    

暮年不宜置宠妾    

妇人多妒,有正室者少蓄婢妾,蓄婢妾者多无正室。夫蓄婢妾者,内有子弟,外有仆隶, 皆当关防。制以主母犹有他事,况无所统辖!以一人之耳目临之,岂难欺蔽哉!暮年尤非所 宜,使有意外之事,当如之何?

婢妾不可不谨防    

夫蓄婢妾之家,有僻室而人所不到,有便门而可以通外。或溷厕与厨灶相近而使膳夫掌 庖,或夜饮在于内室而使仆子供役,其弊有不可防者。盖此曹深谋而主不之猜,此曹迭为耳 目,而主又何由知觉!    

美妾不可蓄    

夫置婢妾,教之歌舞,或使侑樽以为宾客之欢,切不可蓄姿貌黠慧过人者,虑有恶客起 觊觎之心。彼见美丽,必欲得之。“逐兽则不见泰山”,苟势可以临我,则无所不至。绿珠 之事在古可鉴,近世亦多有之,不欲指言其名。    

赌博非闺门所宜有    

士大夫之家,有夜间男女群聚呼卢至于达旦,岂无托故而起者!试静思之。    

仆厮当取勤朴    

人家有仆,当取其朴直谨愿,勤于任事,不必责其应对进退之快人意。人之子弟不知温 饱所自来者,不求自己德业之出众。而独欲仆者峭黠之出众。费财以养无用之人,固未甚害, 生事为非皆此辈导之也。    

轻诈之仆不可蓄    

仆者而有市井浮浪子弟之态,异巾美服,言语矫诈,不可蓄也。蓄仆之久而骤然如此, 闺阃之事,必有可疑。    

待奴仆当宽恕    

奴仆小人,就役于人者,天资多愚,作事乖舛背违,不曾有便当省力之处。如顿放什物 必以斜为正;如裁截物色必以长为短。若此之类,殆非一端。又性多忘,嘱之以事,全不记 忆;又性多执,所见不是,自以为是;又性多很,轻于应对,不识分守。所以顾主于使令之 际,常多叱咄。其为不改,其言愈辩,顾主愈不能平。于是棰楚加之,或失手而至于死亡者 有矣。凡为家长者,于使令之际有不如意,当云“小人天资之愚如此,宜宽以处之”。多其 教诲,省其嗔怒可也。如此,则仆者可以免罪,主者胸中亦大安乐,省事多矣。至于婢妾, 其愚尤甚。妇人既多褊急狠愎,暴忍残刻,又不知古今道理,其所以责备婢妾者又非丈夫之 比。为家长者宜于平昔常以待奴仆之理谕之,其间必自有晓然者。    

奴仆不可深委任    

人之居家,凡有作为及安顿什物,以至田园、仓库、厨、厕等事,皆自为之区处,然后 三令五申以责付奴仆,犹惧其遗忘,不如吾志。今有人一切不为之区处。凡事无大小听奴仆 自为谋,不合己意,则怒骂,鞭挞继之。彼愚人,止能出力以奉吾令而已,岂能善谋,一一 暗合吾意。若不知此,自见多事。且如工匠执役,必使一不执役者为之区处,谓之“都料 匠”。盖人凡有执为,则不暇他见,须令一不执为者,旁观而为之区处,则不烦扰而功增倍 矣。    

顽很婢仆宜善遣    

婢仆有顽很全不中使令者,宜善遣之,不可留,留则生事。主或过于殴伤,此辈或挟怨 为恶,有不容言者。婢仆有奸盗及逃亡者,宜送之于官,依法治之,不可私自鞭挞,亦恐有 意外之事。或逃亡非其本情,或所窃止于饮食微物,宜念其平日有劳,只略惩之,仍前留备 使令可也。    

婢仆不可自鞭挞    

婢仆有小过,不可亲自鞭挞,盖一时怒气所激,鞭挞之数必不记,徒且费力,婢仆未必 知畏。惟徐徐责问,令他人执而挞之,视其过之轻重而定其数。虽不过怒,自然有威,婢仆 亦自然畏惮矣。寿昌胡氏,彦特之家,子弟不得自打仆隶,妇女不得自打婢妾。有过则告之 家长,家长为之行遣。子弟擅打婢妾则挞子弟,此执贤者之家法也。    

教治婢仆有时    

婢仆有过,既以鞭挞,而呼唤使令,辞色如常,则无他事。盖小人受杖方内怀怨,而主 人怒不之释,恐有轻生而自残者。    

婢仆横逆宜详审    

婢仆有无故而自经者,若其身温可救,不可解其缚。须急抱其身令稍高,则所缢处必稍 宽。仍更令一人以指于其缢处渐渐宽之。觉其气渐往来,乃可解下。仍急令人吸其鼻中,使 气相接,乃可以苏。或不晓此理,而先解其系处,其身力重,其缢处愈急,只一嘘气便不可 救。此不可不预知也。如身已冷,不可救,或救而不苏,当留本处,不可移动。叫集邻保, 以事闻官。仍令得力之人日夜同与守视,恐有犬鼠之属残其尸也。自刃不殊,宜以物掩其伤 处。或已绝,亦当如前说。人家有井,于甃处宜为缺级,令可以上下。或有坠井投井者,可 以令人救应。或不及,亦当如前说。溺水,投水,而水深不可援者,宜以竹篙及木板能浮之 物投与之。溺者有所执,则身浮可以救应。或不及,亦当如前说。夜睡魇死及卒死者,不可 移动,并当如前说。

婢仆疾病当防备    

婢仆无亲属而病者,当令出外就邻家医治,仍经邻保录其词说,却以闻官。或有死亡, 则无他虑。    

婢仆当令饱暖    

婢仆欲其出力办事,其所以御饥寒之具。为家长者不可不留意,衣须令其温,食须令其 饱。士大夫有云:蓄婢不厌多,教之纺绩,则足以衣其身;蓄仆不厌多,教以耕种,则足以 饱其腹。大抵小民有力,足以办衣食。而力无所施,则不能以自活,故求就役于人。为富家 者能推恻隐之心,蓄养婢仆,乃以其力还养其身,其德至大矣。而此辈既得温饱,虽苦役之, 彼亦甘心焉。    

凡物各宜得所    

婢仆宿卧去处,皆为检点,令冬时无风寒之患,以至牛、马、猪、羊、猫、狗、鸡、鸭 之属遇冬寒时,各为区外牢圈栖息之处。此皆仁人之用心,见物我为一理也。    

人物之性皆贪生    

飞禽走兽之与人,形性虽殊,而喜聚恶散,贪生畏死,其情则与人同。故离群则向人悲 鸣,临庖则向人哀号。为人者,既忍而不之顾,反怒其鸣号者有矣。胡不反己以思之:物之 有望于人,犹人之有望于天也。物之鸣号有诉于人,而人不之恤,则人之处患难、死亡、困 苦之际,乃欲仰首叫号求天之恤耶!大抵人居病患不能支持之时,及处囹圄不能脱去之时, 未尝不反复究省平日所为:某者为恶,某者为不是。其所以改悔自新者,指天誓日可表。至 病患平宁及脱去罪戾,则不复记省。造罪作恶无异往日。余前所言,若言于经历患难之人, 必以为然,犹恐痛定之后不复记省。彼不知患难者,安知不以吾言为迂。    

求乳母令食失恩    

有子而不自乳,使他人乳之,前辈已言其非矣。况其间求乳母于未产之前者,使不举己 子而乳我子。有子方婴孩,使舍之而乳我子,其己子呱呱而泣,至于饿死者。有因仕宦他处, 逼勒牙家诱赚良人之妻,使舍其夫与子而乳我子,因挟以归乡,使其一家离散,生前不复相 见者。士夫递相庇护,国家法令有不能禁,彼独不畏于天哉!    

雇女使年满当送还    

以人之妻为婢,年满而送还其夫;以人之女为婢,年满而送还其父母;以他乡之人为婢, 年满而送归其乡。此风俗最近厚者,浙东士大夫多行之。有不还其夫而擅嫁他人,有不还其 父母而擅与嫁人,皆兴讼之端。况有不恤其离亲戚、去乡土、役之终身,无夫无子,死为无 依之鬼,岂不甚可怜哉!    

婢仆得土人最善    

蓄奴婢惟本土人最善。盖或有患病,则可责其亲属为之扶持;或有非理自残,既有亲属 明其事因,公私又有质证。或有婢妾无夫、子、兄、弟可依,仆隶无家可归,念其有劳不可 不养者,当令预经邻保,自言并陈于官。或预与之择其配,婢使之嫁,仆使之娶,皆可绝他 日意外之患也。    

雇婢仆要牙保分明    

雇婢仆须要牙保分明。牙保,又不可令我家人为之也。    

买婢妾当询来历    

买婢妾既已成契,不可不细询其所自来。恐有良人子女,为人所诱略。果然,则即告之 官,不可以婢妾还与引来之人,虑残其性命也。  

买婢妾当审可否    

买婢妾须问其应典卖不应典卖。如不应典卖则不可成契。或果穷乏无所倚依,须令经官 自陈,下保审会,方可成契。或其不能自陈,令引来之人于契中称说:“少与雇钱,待其有 亲人识认,即以与之也。”    

狡狯子弟不可用    

族人、邻里、亲戚有狡狯子弟,能恃强凌人,损彼益此,富家多用之以为爪牙,且得目 前快意。此曹内既奸巧,外常柔顺,子弟责骂狎玩常能容忍。为子弟者亦爱之。他日家长既 殁之后,诱子弟为非者皆此等人也。大抵为家长者必自老练,又其智略能驾驭此曹,故得其 力。至于子弟,须贤明如其父兄,则可无虑。中材之人鲜不为其鼓惑,以致败家。唐史有言, “妖禽孽狐当昼则伏息自如,得夜乃佯狂自恣,正谓此曹。若平昔延接淳厚刚正之人,虽言 语多拂人意,而子弟与之久处,则有身后之益。所谓“快意之事常有损,拂意之事常有益”, 凡事皆然,宜广思之。    

淳谨干人可付托    

干人有管库者,须常谨其薄书,审其见存。干人有管谷米者,须严其簿书,谨其管钥, 兼择谨畏之人,使之看守。干人有贷财本兴贩者,须择其淳厚,爱惜家累,方可付托。盖中 产之家,日费之计犹难支吾,况受佣于人,其饥寒之计,岂能周足!中人之性,目见可欲, 其心必乱,况下愚之人,见酒食声色之美,安得不动其心!向来财不满其意而充其欲,故内 则与骨肉同饥寒,外则见所见如不见。今其财物盈溢于目前,若日日严谨,此心姑寝。主者 事势稍宽,则亦何惮而不为?其始也,移用甚微,其心以为可偿,犹未经虑。久而主不知觉, 则日增焉,月盈焉。积而至于一岁,移用已多,其心虽惴惴无可奈何,则求以掩覆。至二年 三年,侵欺已大彰露,不可掩覆。主人欲峻治之,已近噬脐。故凡委托干人,所宜警此。    

存恤佃客    

国家以农为重,盖以衣食之源在此。然人家耕种出于佃人之力,可不以佃人为重!遇其 有生育、婚嫁、营造、死亡,当厚周之。耕耘之际,有所假贷,少收其息。水旱之年,察其 所亏,早为除减。不可有非理之需;不可有非时之役;不可令子弟及干人私有所扰;不可因 其仇者告语增其岁入之租;不可强其称贷,使厚供息;不可见其自有田园,辄起贪图之意。 视之爱之,不啻如骨肉,则我衣食之源,悉藉其力,俯仰可以无愧怍矣。    

佃仆不宜私假借    

佃仆妇女等,有于人家妇女、小儿处称“莫令家长知”,而欲重息以生借钱、谷,及欲 借质物以济急者,皆是有心脱漏,必无还意。而妇女、小儿不令家长知,则不敢取索,终为 所负。为家长者宜常以此喻其家知也。

外人不宜入宅舍    

尼姑、道婆、媒婆、牙婆及妇人以买卖、针灸为名者,皆不可令入人家。凡脱漏妇女财 物及引诱妇女为不美之事,皆此曹也。    

溉田陂塘宜修治    

池溏、陂湖、河埭,蓄水以溉田者,须于每年冬月水涸之际,浚之使深,筑之使固。遇 天时亢旱,虽不至于大稔,亦不至于全损。今人往往于亢旱之际,常思修治,至收刈之后, 则忘之矣。谚所谓“三月思种桑,六月思筑塘”,盖伤人之无远虑如此。    

修治陂塘其利博    

池塘、陂湖、河埭有众享其溉田之利者,田多之家当相与率倡,令田主出食,佃人出力, 遇冬时修筑,令多蓄水。及用水之际,远近高下,分水必均。非止利己,又且利人,其利岂 不博哉!今人当修筑之际,靳出食力,及用水之际,奋臂交争,有以锄耰相殴至死者。纵不 死亦至坐狱被刑,岂不可伤!然至此者,皆田主悭吝之罪也。    

桑木因时种植    

桑、果、竹、木之属,春时种植甚非难事,十年二十年之间即享其利。今人往往于荒山 闲地,任其弃废。至于兄弟析产或因一根荄之微,忿争失欢。比邻山地偶有竹木在两界之间, 则兴讼连年。宁不思使向来天不产此,则将何所争?若以争讼所费,佣工植木,则一二十年 之间,所谓“材木不可胜用”也。其间,有以果木逼于邻家,实利有及于其童稚,则怒而伐 去之者,尤无所见也。    

邻里贵和同    

人有小儿须常戒约,莫令与邻里损折果木之属。养牛羊须常看守,莫令与邻里踏践山地 六种之属。人养鸡鸭须常照管,莫令与邻里损啄菜茹、六种之属。有产业之家,又须各自勤 谨,坟茔山林,欲聚丛长茂荫映,须高其围墙,令人不得逾越。园圃种植菜茹六种及有时果 去处,严其篱围,不通人往来,则亦不至临时责怪他人也。    

田产界至宜分明    

人有田园山地,界至不可不分明。异居分析之初,置产、典买之际,尤不可不仔细。人 之争讼多由此始。且如田亩有因地势不平,分一丘为两丘者;有欲便顺并两丘为一丘者;有 以屋基山地为田,又有以田为屋基园地者;有改移街、路、水圳者,官中虽有经界图籍,坏烂不存者多矣。况又从而改易,不经官司、邻保验证,岂不大启争端!人之田亩有在上丘者, 若常修田畔,莫令倾倒,人之屋基园地若及时筑叠坦墙,才损即修,人之山林若分明挑掘沟 堑,才损即修,有何争讼!惟其卤莽,田畔倾倒,修治失时,屋基园地只用篱围,年深坏烂,因而侵占。山林或用分水,犹可辩明,间有以木以石以坎为界,年深不存,及以坑为界,而 外又有坑相似者,未尝不启纷纷不决之讼也。至于分析,止凭阄书,典买止凭契书,或有卤 莽,该载不明,公私皆不能决,可不戒哉!间有典买山地,幸其界至有疑,故令元契称说不明,因而包占者,此小人之用心。遇明官司自正其罪矣。    

分析阄书宜详具    

分析之家置造阄书,有各人止录己分所得田产者,有一本互见他分者。止录己分多是内 有私曲,不欲显暴,故常多争讼。若互见他分,厚薄肥瘠可以毕见,在官在私易为折断。此 外,或有宣劳于众,众分弃与田产;或有一分独薄,众分弃与田产;或有因妻财、因仕宦置 到,来历明白;或有因营运置到,而众不愿分者,并宜于阄书后开具。仍须断约,不在开具 之数则为漏阄,虽分析后,许应分人别求均分。可以杜绝隐瞒之弊,不至连年争讼不决。    

寄产避役多后患    

人有求避役者,虽私分财产甚均,而阄书砧基则装在一分之内,令一人认役,其他物力 低小不须充应。而其子孙有欲执书契而掩有之者,遂兴诉讼。官司欲断从实,则于文有碍; 欲以文断,而情则不然。此皆俗曹初无远见,规避于目前而贻争于身后,可以鉴此。    

冒户避役起争之端    

人有已分财产而欲避免差役,则冒同宗有官之人为一户籍者,皆他日争讼之端由也。    

析户宜早印阄书    

县道贪污,遇有析户印阄则厚有所需。人户惮于所费,皆匿而不印,私自割析。经年既 深,贫富不同,恩义顿疏,或至争讼。一以为己分失去阄书,一以为分财未尽,未立阄书。 官中从文则碍情,从情则碍文,故多久而不决之患。凡析户之家宜即印阄书,以杜后患。

田产宜早印契割产    

人户交易,当先凭牙家索取阄书砧基,指出丘段围号,就问见佃人,有无界至交加,典 卖重叠。次问其所亲,有无应分人出外未回,及在卑幼未经分析。或系弃产,必问其初应与 不应受弃。或寡妇卑子执凭交易,必问其初曾与不曾勘会。如系转典卖,则必问其元契已未 投印,有无诸般违碍,方可立契。如有寡妇幼子应押契人,必令人亲见其押字。如价贯年月、 四至、亩角,必即书填。应债负货物不可用,必支见钱。取钱必有处所,担钱人必有姓名。 已成契后,必即投印,虑有交易在后而投印在前者。已印契后,必即离业,虑有交易在后而 管业在前者。已离业后必即割税,虑因循不割税而为人告论以致拘没者。官中条令,惟交易 一事最为详备,盖欲以杜争端也。而人户不悉,乃至违法交易,及不印契、不离业、不割税, 以至重叠交易,词讼连年不决者,岂非人户自速其辜哉!    

邻近田产宜增价买    

凡邻近利害欲得之产,宜稍增其价,不可恃其有亲有邻及以典至买及无人敢买而扼损其 价。万一他人买之则悔且无及,而争讼由之以兴也。

违法田产不可置    

凡田产有交关违条者,虽其价廉,不可与之交易。他时事发到官,则所废或十倍。然富 人多要买此产,自谓将来拼钱与人打官司。此其癖不可救,然自遗患与患及子孙者甚多。    

交易宜著法绝后患    

凡交易必须项项合条,即无后患。不可凭恃人情契密不为之防,或有失欢则皆成争端。 如交易取钱未尽及赎产不曾取契之类,宜即理会去着,或即闻官以绝将来词诉。切戒,切戒!    

富家置产当存仁心    

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买产之家当知此理,不可苦害卖产之 人。盖人之卖产,或以阙食,或以负债,或以疾病、死亡、婚嫁、争讼,已有百千之费,则 鬻百千之产。若买产之家即还其直,虽转手无留,且可以了其出产欲用之一事。而为富不仁 之人知其欲用之急,则阳距而阴钩之,以重扼其价。既成契,则姑还其直之什一二,约以数 日而尽偿。至数日而问焉,则辞以未办。又屡问之,或以数缗授之,或以米谷及他物高估而 补偿之。出产之家必大窘乏,所得零微随即耗散,向之所拟以办其事者不复办矣。而往还取 索,夫力之费又居其中。彼富家方自窃喜,以为善谋,不知天道好还,有及其身而获报者, 有不在其身而在其子孙者,富家多不之悟,岂不迷哉!

假贷取息贵得中    

假贷钱谷,责令还息,正是贫富相资不可阙者。汉时有钱一千贯者,比千户侯,谓其一 岁可得息钱二百千,比之今时未及二分。今若以中制论之,质库月息自二分至四分,贷钱月 息自三分至五分。贷谷以一熟论,自三分至五分,取之亦不为虐,还者亦可无词。而典质之 家至有月息什而取一者,江西有借钱约一年偿还而作合子立约者,谓借一贯文约还两贯文。 衢之开化借一秤禾而取两秤。浙西上户借一石米而收一石八斗,皆不仁之甚。然父祖以是而 取于人,子孙亦复以是而偿于人,所谓天道好还,于此可见。    

兼并用术非悠久计    

兼并之家见有产之家子弟昏愚不肖,及有缓急,多是将钱强以借与。或始借之时设酒食 以媚悦其意,或既借之后历数年不索取。待其息多,又设酒食招诱,使之结转并息为本,别 更生息,又诱勒其将田产折还。法禁虽严,多是幸免,惟天网不漏。谚云“富儿更替做”, 盖谓迭相酬报也。

钱谷不可多借人    

有轻于举债者,不可借与,必是无籍之人,已怀负赖之意。凡借人钱谷,少则易偿,多 则易负。故借谷至百石,借钱至百贯,虽力可还,亦不肯还。宁以所还之资为争讼之费者多 矣。    

债不可轻举    

凡人之敢于举债者,必谓他日之宽余可以偿也。不知今日无宽余,他日何为而有宽余。 譬如百里之路,分为两日行,则两日皆办。若欲以今日之路使明日并行,虽劳苦而不可至。 凡无远识之人,求目前宽余而挪积在后者,无不破家也。切宜鉴此。    

赋税宜预办    

凡有家产,必有税赋,须是先截留输纳之资,却将赢余分给日用。岁入或薄,只得省用, 不可侵支输纳之资。临时为官中所迫,则举债认息,或托揽户兑纳而高价算还,是皆可以耗 家。大抵曰贫曰俭自是贤德,又是美称,切不可以此为愧。若能知此,则无破家之患矣。

赋税早纳为上    

纳税虽有省限,须先纳为安。如纳苗米,若不趁晴早纳,必欲拖后,或值雨雪连日,将 如之何?然州郡多有不体量民事,如纳秋米,初时既要干圆,加量又重。后来纵纳湿恶,加 量又轻,又后来则折为低价。如纳税绢,初时必欲至厚实者,后来见纳数之少,则放行轻疏, 又后来则折为低价。人户及揽子多是较量前后轻重,不肯搀先送纳,致被县道追扰。惟乡曲 贤者自求省事,不以毫末之较遂愆期也。

造桥修路宜助财力    

乡人有纠率钱物以造桥、修路及打造渡船者,宜随力助之,不可谓舍财不见获福而不为。 且如造路既成,吾之晨出暮归,仆马无疏虞及乘舆马过桥渡而不至惴惴者,皆所获之福也。    

营运先存心近厚    

人之经营财利偶获厚息,以致富盛者,必其命运亨通,造物者阴赐致此。其间有见他人 获息之多,致富之速,则欲以人事强夺天理。如贩米而加以水,卖盐而杂以灰,卖漆而和以 油,卖药而易以他物□如此等类不胜其多。目下多得赢余,其心便自欣然,而不知造物者随 即以他事取去,终于贫乏。况又因假坏真以亏本者多矣,所谓人不胜天。大抵转贩经营,须 是先存心地,凡物货必真,又须敬惜。如欲以此奉神明,又须不敢贪求厚利,任天理如何, 虽目下所得之薄,必无后患。至于买扑坊场之人尤当如此,造酒必极醇厚清洁,则私酤之家 自然难售。其间或有私酝,必审止绝之术,不可挟此打破人家朝夕存念,止欲趁办官课,养 育孥累,不可妄求厚积及计会司案,拖赖官钱。若命运亨通则自能富厚,不然,亦不致破荡。 请以应开坊之人观之。    

起造宜以渐经营    

起造屋宇,最人家至难事。年齿长壮,世事谙历,于起造一事犹多不悉,况未更事,其 不因此破家者几希。盖起造之时,必先与匠者谋,匠者惟恐主人惮费而不为,则必小其规模, 节其费用。主人以为力可以办,锐意为之。匠者则渐增广其规模,至数倍其费,而屋犹未及 半。主人势不可中辍,则举债鬻产。匠者方喜兴作之未艾,工镪之益增。余尝劝人起造屋宇 须十数年经营,以渐为之,则屋成而家富自若。盖先议基址,或平高就下,或增卑为高,或 筑墙穿池,逐年为之,期以十余年而后成。次议规模之高广,材木之若干,细至椽、桷、篱、 壁、竹、木之属,必籍其数,逐年买取,随即斫削,期以十余年而毕备。次议瓦石之多少,皆预以余力积渐而储之。虽僦雇之费亦不取办于仓卒,故屋成而家富自若也。  

附录一    

袁采自序    

近世老师宿儒多以其言集为“语录”,传示学者,盖欲以所自得者,与天下共之也。然 皆议论精微,学者所造未至,虽勤诵深思犹不开悟,况中人以下乎!至于小说、诗话之流, 特贤于己,非有裨于名教。亦有作为家训戒示子孙,或不该详,传焉未广。采朴鄙,好论世俗事,而性多忘,人有能诵其前言而己或不记忆。续以所言私笔之,久而成编。假而录之者 颇多,不能遍应,乃锓木以传。昔子思论中庸之道,其始也,夫妇之愚皆可与知,夫妇之不 肖皆可能行。极其至妙,则虽圣人亦不能知、不能行而察乎天地。今若以“察乎天地”者而语诸人,前辈之语录固已连篇累牍。姑以夫妇之所与知能行者语诸世俗,使田夫野老、幽闺 妇女皆晓然于心目间。人或好恶不同,互是迭非,必有一二契其心者,庶几息争省刑,欲还 醇厚。圣人复起,不吾废也。初,余目是书为《俗训》,府判同舍刘公更曰《世范》,似过其实。三请易之,不听,遂强从其所云。

绍熙改元长至三衢梧坡袁采书于徽州婺源琴堂。